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事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事聲字第28號異議人 葉阿彬 相對人彰鹿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學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2日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377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未附理由聲明異議。
三、按原告之訴,如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而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亦有規定。是以法院確定判決關於訴訟標的之判斷,即成為規範當事人間法律關係之基準,於當事人及法院均受其拘束,不僅就同一事項不得為歧異之判斷,更禁止重行之起訴。
四、經查,本件支付命令請求之標的(債務人彰鹿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退休金差額新台幣336,578元),業經本院彰化簡易庭以102年彰勞簡字第3號民事判決駁回確定。異議人就同一請求標的再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依一事不再理法理,為不合法。原裁定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經核並無違誤。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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