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00號聲請人 張崇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士峰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有聲請人簽名或印文之聲請狀。
二、陳報各張本票提示日為何日?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三、陳報是否主張利息?如欲主張,則請陳報利息之利率(應敘明確實之利率,且不得高於百分之六)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