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28號
原   告  鄒建材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訴訟費用。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惟原告係請求被告
給付積欠之工資,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2,04
0元,是本件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04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
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雄救字第38號),如
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
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
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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