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6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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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618號原告美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力士通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本院93年度訴字第46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玲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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