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重訴字第198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複代理人 程才芳 律師被告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維昭 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5月1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8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4月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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