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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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貪污聲請移轉管轄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五號聲請人 林德盛 上列聲請人因貪污案件(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一○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四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轉於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案件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林德盛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判刑,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繫屬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茲因聲請人原任職此第二審法院為法官,時間長達十一年餘,和院內各庭長、法官多有情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爰聲請移轉由台灣高等法院審判等語。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蔡國在法官宋祺法官惠光霞法官洪昌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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