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小字第277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兼
被告 呂協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113元,及其中47,319元自民國111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陳建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