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小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東小字第277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兼

吳博偉

被告 呂協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113元,及其中47,319元自民國111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陳建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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