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6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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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606號
原告 王文泰
被告 任文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6,7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6,700元,加計政府規定合法之息。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惟原告僅主張加計政府規定合法之息,未陳明利率為何及利息起算日,此部分之請求,礙難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原告勝訴部分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