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60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606號

原告 王文泰

被告 任文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6,7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6,700元,加計政府規定合法之息。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惟原告僅主張加計政府規定合法之息,未陳明利率為何及利息起算日,此部分之請求,礙難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原告勝訴部分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薛福山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