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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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477號
上訴人甲(個人資料詳卷)
上列上訴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1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81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