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17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1704號

原告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訴訟代理人 王國騰

被告 林燕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力河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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