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3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巖清郎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96年度執減更字第1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巖清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巖清郎前犯強盜、搶奪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年、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15日確定後,定應執行刑為8年5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3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4年10月12日縮刑期滿,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凃裕斗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員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