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235號移送機關即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所為之裁決書(彰監四字第裁六四-I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甲○○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晚上十時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彰化縣○○鄉○○路○段○○○巷內,因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六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三年內禁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雖有拒絕酒測,然異議人當時係駕駛自用小客車,竟遭吊銷大貨車駕駛執照,爰請求撤銷原處分,准予駕駛大貨車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拒絕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又汽車駕駛人,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異議人於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晚上十時十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彰化縣○○鄉○○路○段○○○巷內,因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社頭分駐所警員當場舉發並移送原處分機關裁決之事實,此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處分機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一紙在卷可稽,且為異議人所不爭執,是異議人於上開時、地,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應堪認定。
㈡又按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為上開違規行為時,雖係駕駛自用小客車,然其既經裁處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按諸前揭規定,即應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異議人前開抗辯,自難採取。
㈢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
項前段、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所為罰鍰六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三年內禁考之裁罰,自無違法、不當,異議人之聲明異議,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交通法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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