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83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甲○○及乙○○於民國(下同)94年5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甲○○、乙○○及第三人昇宙國際生技有限公司(下稱昇宙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信用卡消費款、押租金、不當得利、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5月31日起至134年5月30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計算,並經地政機關於94年6月1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昇宙公司依上開約定,於95年4月7日邀同相對人甲○○及乙○○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850,000元,利率依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第1年加百分之2.01計算,第2年起加百分之3.79計算,嗣後隨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且約定如有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上開借款自96年6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參諸前開約定,即應全數清償積欠聲請人之本息,計尚欠借款本金2,744,47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迄未付清,為此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查詢表、存放款利率查詢、客戶信用查詢表、借款契約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6年9月7日新院雲民誠96拍483字第19583號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昇宙公司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及債務人昇宙公司,惟迄均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48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千甲││710│建││1│45.21│全部│所有權人: 林阿 │││││││││││││祥│├─┼───┼────┼────┼────┼────────┼─┼──┼──┼───────┼───────┼───────┤│2│新竹市││千甲││711│建││1│62.17│全部│所有權人: 林玉 │││││││││││││書│└─┴───┴────┴────┴────┴────────┴─┴──┴──┴───────┴───────┴───────┘┌─────────────────────────────────────────────────────────────┐│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48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9│新竹市○○路│新竹市千│住家用、│1│││││││││││1│││平│全部│所有權││1│2│46巷77號│甲段710│磚石造、│1│││││││││││1│││方││人:林│││││、711地│1層│0│││││││││││0│││公││玉書│││││號││.│││││││││││.│││尺│││││││││1│││││││││││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