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7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之借款債務之清償,分別於民國(下同)⑴96年2月12日及⑵96年5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⑴700,000元及⑵1,3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不定,無利息及遲延利息約定,債務清償日期、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⑴96年2月13日及⑵96年5月28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於96年2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約定清償日為96年8月12日。詎相對人之上開借款屆期並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授權書影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6年9月18日新院雲民誠96拍479字第19580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47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北埔鄉│公園││1062│建││1│56.90│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47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二││││││││││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及用途│積│位│││├─┼─┼──────┼────┼────┼─┼─┼─┼─┼─┼─┼─┼─┼─┼─┼─┼─┼────┼─┼─┼───┼───┤││2│新竹縣北埔│新竹縣北│住家用、│9│3││││││││││1│││平│全部│││1○○○鄉○○街○○號│埔鄉公園│磚造、2│5│3││││││││││2│││方│││││5││段1062地│層│.│.││││││││││8│││公│││││││號││0│9││││││││││.│││尺│││││││││3│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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