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70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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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7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709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釜立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兼法定代理乙○○人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釜立企業有限公司、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肆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用人釜立企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到下列款項:民國(下同)97年7月16日起向聲請人訂借放款借據金額新臺幣1130萬元正,並邀同乙○○、丁○○等為連帶保證人,期限自97年7月16日起至各到期日止,借用人應於每月借款相對日償還借款本息。
(二)債務人釜立企業有限公司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而借用人目前結欠本金新臺幣10,466,664元暨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依授信契約書第七條第1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乙○○、丁○○等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書記官林婷儀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470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釜立企業有│自民國98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35│││630000│限公司、郭│月19日起││7│││0元│ 振武藍麗 │││││││萍││││├──┼───┼─────┼──────┼──────┼───────┤│2│新臺幣│釜立企業有│自民國98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58│││291666│限公司、郭│月16日起│││││4元│振武、藍麗│││││││萍││││├──┼───┼─────┼──────┼──────┼───────┤│3│新臺幣│釜立企業有│自民國98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58│││125000│限公司、郭│月16日起│││││0元│振武、藍麗│││││││萍││││└──┴───┴─────┴──────┴──────┴───────┘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釜立企業有│自民國98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30000│限公司、郭│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振武、藍麗│││百分之十,逾期││││萍│││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釜立企業有│自民國98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1666│限公司、郭│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4元│振武、藍麗│││百分之十,逾期││││萍│││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釜立企業有│自民國98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5000│限公司、郭│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振武、藍麗│││百分之十,逾期││││萍│││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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