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簡字第6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訴訟代理人 沈月貴
被 告 沈水勝
被 告 吳俐妦
訴訟代理人 沈水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
十一點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