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小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30號
原   告 閱讀萊茵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柯期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兆杰 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繼承人王兆杰之除戶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
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
被告,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⒈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前段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項第6款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未提出被繼承人
王兆杰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姓
名、住所或居所(或其等之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
證統一編號),致本院無法對確定之被告送達訴訟文書以進
行訴訟,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茲
依前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主
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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