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99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9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減刑如附表所示,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一、二、三、四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
一、二、三、四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情。
二、經核尚無不合。就附表所示之罪,各減刑如附表所示,並就附表編號一、二、三、四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各減得之刑與所定應執行之刑,分別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