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38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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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3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易字第23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另案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乙○○
號上2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311號、194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9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靜怡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丙○○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老虎鉗貳支、短鋼筋柒支均沒收之。又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老虎鉗貳支、短鋼筋柒支均沒收之。又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老虎鉗貳支、短鋼筋柒支均沒收之。又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老虎鉗貳支、短鋼筋柒支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老虎鉗貳支、短鋼筋柒支均沒收之。
乙○○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老虎鉗貳支、短鋼筋柒支均沒收之。又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老虎鉗貳支、短鋼筋柒支均沒收之。又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老虎鉗貳支、短鋼筋柒支均沒收之。又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老虎鉗貳支、短鋼筋柒支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老虎鉗貳支、短鋼筋柒支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丙○○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5日以95年度易字第6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刻正執行中。詎其於該竊盜案件判決後,猶不知悔改,另行起意,與乙○○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96年1月中旬某日、同月20日、同月底某日、同年2月25日晚上11時許起至翌日凌晨3時許止等時間,分別基於4次之竊盜犯意,其中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同一日暨附表編號四所示96年2月25、26日,則係基於竊盜之單一犯意,由丙○○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乙○○,至附表所示地點,由乙○○把風,丙○○則持己有足供兇器使用之老虎鉗、短鋼筋為作案工具,先將短鋼筋插入電線桿攀登孔攀爬上苗栗縣竹南鎮公所新竹縣竹北市公所、桃園縣楊梅鎮公所、新竹市政府工務課等單位架設或管領之路燈或電線桿,再持老虎鉗將電纜線剪下,以此方式,共同竊取200餘公斤之電纜線,得手後攜至丙○○住處附近山上,或攜回新竹縣○○鄉○○街○○○號乙○○住處,以鐮刀削皮後變賣銅裸線得款朋分牟利。嗣2人於96年2月26日凌晨3時許,在新竹市○○區○○里○○○街底行竊電纜線時,為巡守隊發現報警當場查獲丙○○,並在新竹市○○里○○○街○○○巷口扣得老虎鉗2支、短鋼筋7支,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電纜線11.65公斤,另在茄苳北街連城高幹26之2號電線桿下之產業道路旁扣得電纜線61.65公斤;乙○○則乘隙逃逸,經警循線於同日上午10時許,前往新竹縣○○鄉○○街○○○號乙○○住處查獲,並扣得0.2公斤之紅銅裸線1條、鐮刀3支(與竊盜犯行無涉,故不為沒收之諭知),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書記官馮玉玲
法官吳靜怡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書記官馮玉玲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時間│地點│├──┼──────┼────────────────┤│一│96年1月中旬│苗栗縣竹南鎮崎項海水浴場,電線桿││(一)│某日│編號17248、17255、17261、17266號│├──┼──────┼────────────────┤││同上│苗栗縣竹南鎮青天泉,電線桿編1733││││8、17339、17340、17341、17242、1││(二)││7343、17544、17345號│├──┼──────┼────────────────┤│二│96年1月20日│新竹縣竹北市○○街○○○巷,電線桿││(一)││編號095-2、095-2-1、095-2-2、095││││-2-3、095-2-4號│├──┼──────┼────────────────┤││同上│新竹縣竹北市○○路○段○○○巷,電線││(二)││桿編號158-1、158-2、158-3、158-4││││號│├──┼──────┼────────────────┤││同上│新竹縣竹北市○○路,電線桿編號20││(三)││5-1、205-2、205-3號│├──┼──────┼────────────────┤││同上│新竹縣竹北市犁頭山下44號,電線桿││(四)││編號197-1、197-2號│├──┼──────┼────────────────┤│三│96年1月底│桃園縣○○鎮○○路○○○巷口臺電秀││││才幹25C低1○○○鎮○○路燈號1303││││8號路燈│├──┼──────┼────────────────┤│四│96年2月25日│新竹市○○區○○路,電線桿編號19││(一)│晚上11時許起│924、19928號│││至翌日即26日││││凌晨3時許止││├──┼──────┼────────────────┤││同上│新竹市○○區○○○街,電線桿編號││(二)││24083、24084、24085、24086、2408││││7號│├──┼──────┼────────────────┤││同上│新竹市○○區○○○路,電線桿編號││(三)││22857、22862、22863、22864、2286││││5號│├──┼──────┼────────────────┤││同上│新竹市○○區○○○街,電線桿編號││(四)││26235、26236號│├──┼──────┼────────────────┤││同上│新竹市○○區○○路6段內湖橋,電││(五)││線桿編號19509、19510、19511、195││││12、19513號│├──┼──────┼────────────────┤││同上│新竹市香山區海埔300巷,電線桿編││(六)││號24379、243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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