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4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JENIWIDI.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吳天明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JENIWIDIASTUTI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陸月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0年3月3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王瑜玲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