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60號原告山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乙○○○
戊○○丁○○己○○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 律師被告濱湖B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寬仁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 律師複代理人 梁堯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9日所為之判決,經原告聲請更正,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濱湖特區B區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濱湖B區社區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蔡東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