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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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3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金鍊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金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金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97年7月2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6年度訴字第4441號、97年度訴字第1694號、第269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1年2月、10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54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09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兩案接續執行,現在監執行已逾三分之二,,且本院係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屬無訛,再法務部業於100年5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8654號函核准受刑人之假釋,是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