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1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曉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曉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吳曉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月確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百年五月十三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