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3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韋宏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韋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韋宏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又15日確定,於民國96年11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韋宏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又15日,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1年8月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6月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
13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471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士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金和國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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