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侵上訴字第1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強制性交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614號上訴人即被告 梁家華 選任辯護人 李慶隆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強制性交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家華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梁家華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強制性交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0年10月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1月5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1年3月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3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少年法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田平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