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國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國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國易字第5號
抗告人 鐘文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下同)150萬元者,不得上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第3項及司法院91年1月29日(91)院臺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即明。又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3月30日所為101年度上國易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對相對人提起本件國家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39,819元,此有抗告人民事起訴狀可稽(見原審卷6頁),並未逾150萬元,係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揆諸上開法文意旨,自不得對本院上開裁定為抗告。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謝碧莉法官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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