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融資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金字第一號
原告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融資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關於本件融資融券契約之糾紛,業經兩造合意由原告營業場所所在地之法院(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排他性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融資融券契約書影本第十一條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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