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建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建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上字第26號上訴人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10,7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584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依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游文科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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