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建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建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受刑人蕭建文因犯詐欺等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均為詐欺,罪質相同、侵害法益種類為財產法益、均為故意犯意、各犯行時間具重疊性、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與刑罰邊際效應等因素,經整體評價後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卉蓁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附表:受刑人蕭建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年6月間某日施詐術│105年11月某日施詐術至│││至106年4月19日被害人│106年1月15日被害人轉│││現金存入止(聲請意旨誤│帳止(聲請意旨誤載105│││載106年1月19日起至10│年11月30日起至106年│││6年3月19日止、106年│1月15日止)│││3月29日起至106年4月││││19日止)││├───────────┼───────────┼───────────┤│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074號│12993號│├─┬─────────┼───────────┼───────────┤│最│法院│新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455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000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1月7日│108年12月11日│├─┼─────────┼───────────┼───────────┤│確│法院│新北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455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00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2月10日│109年1月3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56號│1709號││││(編號2至3定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3││├───────────┼───────────┼───────────┤│罪名│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間施詐術至10││││6年3月29日被害人轉帳││││止(聲請意旨誤載106年││││2月17日至106年3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299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000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11日││├─┼─────────┼───────────┼───────────┤│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00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月3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09號││││(編號2至3定有期徒刑││││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