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8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正中選任辯護人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被告 李致毅 選任辯護人 洪宇均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孫嘉宏 選任辯護人 蘇彥文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訴字第587號),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三、四所示之「刑」欄關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雖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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