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1036號

原告 施炎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彬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請求機車修繕費用部分,原告所提估價單並未分別列計零件、工資等費用,應提出蓋有車行店章之維修估價單影本,且應將零件、工資等費用分別列計,並分別計算總金額。

㈡車牌號碼「010-NYX」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非受損車輛之車主,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㈢請陳報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現場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報案紀錄等足以釋明有本件交通事故存在之資料影本。

㈣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除行車執照影本外),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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