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簡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簡字第1062號原告 張美雲 訴訟代理人 張瑞娟 律師被告 簡金盛簡火土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佰參拾元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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