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15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永財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依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33155號債務執行事件原分配表得獲分配新台幣(下同)385,546元,如依原告之主張重新分配,則其因此可增加分配之金額為604,80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60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朱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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