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59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政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政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方宣恩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芷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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