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振禮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6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振禮於108年8月4日晚間某時許,在基隆市○○區○○路○○○號1樓(統一超商慶隆門市)前,拾獲脫離 張俊偉 所持有之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該張信用卡予以侵占入己,並旋即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8年8月4日18時51分起至108年8月6日8時51分間,至基隆○○○區○○路○○○號「美聯社基隆南榮店」、基隆巿仁愛區廟口附近台灣大車隊、基隆○○○區○○路附近台灣大車隊、南榮路64巷5號「築間幸福南榮店」、南榮路7號「OK超商基隆南榮店」盜刷上開信用卡,致使上開各該特約商店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張俊偉本人持卡消費並分別交付商品或服務,周振禮遂因而詐得合計價值新臺幣(下同)5843元之商品或服務。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第339條第1項、第3項之詐欺取財、詐欺取財未遂罪。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第339條第1項、第3項之詐欺取財、詐欺取財未遂罪嫌,經檢察官於108年11月11日以108年度偵字第5664號提起公訴,於108年12月20日繫屬於本院;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109年5月31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紙附卷可稽(本院卷第81頁)。揆諸上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陳怡安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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