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司司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司字第30號聲請人 蔡大松 即力克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力克企業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力克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力克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民國107年4月19日就任,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因另聲請破產審查中,今申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閱相關案卷及聲請人所提之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影本等件,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亦請聲請人應積極進行破產相關程序,終結後須將結果向本院陳報,以利續行清算事宜。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