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簡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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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2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三郎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蕭季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2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