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2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2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2791號上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丁○○上訴人即被告乙○○前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明鏡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魏千峰 律師
陳芬芬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670號,中華民國93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照男
法官王詠寰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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