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0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品儒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71號,偵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小包(驗餘合計淨重貳點貳玖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捌點肆貳零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係分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品儒於民國99年7月29日17時55分許,在新竹市○○路○段○○巷○○號7樓之6室,為警查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鈞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本署檢察官於100年1月
6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13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小包(驗餘淨重合計2.29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餘淨重為8.4208公克),均係違禁物,爰依前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被告賴品儒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以99年度毒偵字第13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案號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稽。而被告於99年7月29日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白色粉末6包(保管字號:99年度白保管字第13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345號卷第49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其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驗餘淨重為2.29公克(空包裝總重1.44公克)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9年9月1日調科壹字第09923019610號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見同上偵卷第88頁),足見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另扣案之疑似甲基安非他命結晶1包(保管字號:99年度安保管字第
27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同上偵字卷第51頁),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後,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8.4208公克一節,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年2月21日所出具之航藥鑑字第1000773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見同上偵查卷第
102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綜上,前開扣案物分別為第一、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