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司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司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司字第175號聲請人 劉淑琴 (即日遊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113條、第8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80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8年11月20日就任為日遊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155號准予備查在案,茲因公司已清算完結,爰檢具相關文件,請准予備查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98年11月20日就任為日遊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102年6月11日至13日登報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報明債權,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文件3紙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於其所定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三個月」期間未屆滿前即製作公司已清算完結之相關表冊,自難認為合法,爰裁定如主文。故聲請人應於上開申報債權期間屆滿後,重新踐行相關程序,並提出重新踐行上開程序後之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股東查認之證明文件、剩餘財產分配表、清算所得申報書(附稅捐機關收據)及已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等資料,於法定期限內重新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始為合法,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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