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12號原告 李明明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 律師被告 梁家湛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