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3號原告 程希聖 被告 程台玉
宋旻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查被告之住所地均位在臺中市,此有被告戶籍謄本、公務電話紀錄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8頁至第19頁、本院102年度司家調字第464號卷第53頁至第54頁、第58頁),則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又本件雖經調解,但未經本案言詞辯論,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