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6號債權人文化金都管理委員會
號法定代理人乙○○
1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1第1項第5款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1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7年1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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