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4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樓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戊○○
樓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本院另案96年度重訴字第33號損害賠償事件,業已判決確定,惟查該案因當事人提起上訴,並未確定,是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