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4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浩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三.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玖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