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4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4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4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相對人即債務人 龔哲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伍拾貳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龔哲維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代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9,152元,專案補償款9,00
0元,共計新臺幣28,152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促其履行,以維債權,實感德便。謹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