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9年度東小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東小字第2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
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張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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