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7261號債權人大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哲誼 即竑昌工程行、蘇哲誼即誼鴻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提出債務人蘇哲誼即竑昌工程行、蘇哲誼即誼鴻工程行設立登記資料及現任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具狀釋明竑昌工程行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之法律依據及證明文件(如契約書或發票影本等,且聲請狀所附之統一發票發票人為誼鴻工程行。),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