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497號聲請人甲○○○○○○
號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查聲請人於聲請狀內所陳稱:財產總額為新臺幣2,561,527元(229,500+2,332,027=2,561,527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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