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6號原告 吳佩芸 被告 李建葦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1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王靖茹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